Article 11

In force

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

(二)宣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

(三)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的;

(四)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作证明的;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利用非专业人员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

(六)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的;

(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