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划定范围的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和隶属关系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日常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