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有效跨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