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