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