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