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十一条有效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三)门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四)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