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十条有效下列地名不得重名:(一)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名称;(二)新建主干路、次干路的名称;(三)外环线以内的地名;(四)外环线以外同一区内的村庄、道路、住宅地名;(五)同一乡镇、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的地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