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

(一)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名称;

(二)新建主干路、次干路的名称;

(三)外环线以内的地名;

(四)外环线以外同一区内的村庄、道路、住宅地名;

(五)同一乡镇、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的地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