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三)门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四)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