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十二条有效没有标准地名的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地名用字形、音、义不准确的,应当由地名主管部门确定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