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由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