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可以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除见义勇为称号以外的奖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称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