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二十二条有效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事迹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等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