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可以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除见义勇为称号以外的奖励。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称号。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