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