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鼓励在度假区投资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冰雪、温泉、森林、民俗、民宿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
(二)度假村、游乐园及餐饮、住宿、医疗、购物等旅游度假配套项目;
(三)康体保健、运动休闲、养老服务等健康产业项目及配套产品项目;
(四)影视、动漫、艺术、设计、创意等文化产业项目;
(五)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研发等高新科技项目;
(六)金融、商贸、物流、会展、教育培训、商务办公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七)休闲农业、田园综合体、园艺花卉、特色农产品等现代农业项目;
(八)公共基础设施、旧镇(村)改造、特色小镇等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
(九)符合度假区发展建设规划的其他项目及相关配套项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