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