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度假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