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度假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