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三章 通用航空第二十八条有效通用机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报告编制完成后,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或者核准。市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本级交通、规划资源、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