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三章 通用航空第二十七条有效通用机场的选址报告由项目投资人或者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通用机场选址报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由项目投资人或者项目法人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