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三章 通用航空第二十六条有效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在编制通用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主要驻场单位、通用机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通用机场总体规划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