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在编制通用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主要驻场单位、通用机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通用机场总体规划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