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三)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