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泄露标底;

(二)提前确定中标人;

(三)为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四)索取、收受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贿赂及其他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