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城市道路、绿地、应急避难场所、消防设施、公厕、户外健身设施、垃圾中转站和停车场、停车泊位、公交站点、出租车停靠点等市政公用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当与城市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及时移交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