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商业服务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未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应当逐步改造,并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