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城市道路、绿地、应急避难场所、消防设施、公厕、户外健身设施、垃圾中转站和停车场、停车泊位、公交站点、出租车停靠点等市政公用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当与城市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及时移交档案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