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居住区内的停车位、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以及其他场地划定停车位。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