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同意,可以设置为停车场。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