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公园或者广场城市绿地性质的,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同类、可以就近补足面积的原则制订调整方案,组织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