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已经依法建成的公园广场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广场,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严格保护;非经法定的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已经占用公园广场用地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