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航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及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