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等水域的航道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协调解决航道管理相关问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