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航道工作,组织编制全省航道布局规划和一至七级航道建设规划,指导协调全省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全省一至五级航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一至五级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六级及以下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承担所辖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