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章 通航建筑物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通航建筑物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交通运输、水行政、国土资源等工作的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和运营管理需要,划定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并予公布。通航建筑物的管理区域包括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外靠船墩区域和锚地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