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章 通航建筑物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制度,负责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的日常安全管理、通航秩序维护、助导航设施设置维护和清障清淤等,保持通航建筑物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正常运行使用。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维护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方案,报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