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通航建筑物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交通运输、水行政、国土资源等工作的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和运营管理需要,划定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并予公布。

通航建筑物的管理区域包括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外靠船墩区域和锚地等。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