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通航标准,依照法定建设程序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承担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应当实行船舶免费通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