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与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其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在通航水域上新建、改建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保证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并承担其建设和维护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