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水情信息传递、通报和预警制度;

(二)因调水、泄水影响通航条件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发布相关水情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发布;

(三)及时将相关水情信息告知船舶业主、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机构接到相关水情信息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予以发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