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其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在通航水域上新建、改建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保证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并承担其建设和维护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