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与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从事采砂活动,除应当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外,还应当向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根据需要设置助导航标志、安全标志和作业信号,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环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