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航道、水利、水电、市政、渔业、旅游等工程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水电、市政、渔业、旅游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建设航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