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