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进行航道工程建设应当维护河势稳定,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工程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航道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