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航道、水利、水电、市政、渔业、旅游等工程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水电、市政、渔业、旅游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建设航道。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