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未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对运输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对车辆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对运输单位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