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未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对运输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对车辆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对运输单位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