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化粪池外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