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者车辆带泥运行,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