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厕所、公用厕所应当设置明显、可识别的标志,产权人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保洁,免费对外开放。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口密集的场所应当设置公用厕所。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